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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bengbu.gov.cn/public/22281/49350618.html | 作者: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8-27 | 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动态调整我市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病种收付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动态调整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收付费病种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蚌医保[2021]4号)精神,结合按病种收付费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收付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病种内涵适用范围医保支付等政策保持不变未纳入本次调整的病种,仍按《关于动态调整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险收付费病种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蚌医保[2021]4号)执行

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一级医疗机构单病种收付费标准调整明细表

2.   县二级医疗机构单病种收付费标准调整明细表

3.   市二级医疗机构单病种收付费标准调整明细表

4.   同病同保障病种收付费标准调整明细表

                              2021年8月27日

附:(蚌医保发(2021)31号)关于动态调整我市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病种收付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