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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马鞍山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日期:2019-11-26 | 10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下发市本级部分疾病住院医保按床日付费标准的通知

 

含山、和县、当涂县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结合近三年医疗康复、精神类疾病住院费发生及医保支付实际,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并报请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医疗康复和精神类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康复

(一)医疗康复收治机构范围

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十七冶医院、市中医院、马鞍山度家康复医疗中心住院康复病区(科室)为我市疾病医疗康复住院定点诊治单位。

(二)医疗康复疾病范围

根据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康复工作的通知》(马人社秘〔2011〕148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居民因神经系统疾病和骨关节疾病经临床急性期药物或手术治疗一段时间后,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无重要脏器的严重功能障碍和严重精神病症状,但仍有肌力、关节活动度、平衡功能、生活工作能力、认知知觉功能、吞咽、语言障碍,但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由临床治疗转为康复治疗的。疾病范围:脑出血、脑梗死、脑瘫、颅脑外伤、脊柱脊髓损伤、格林巴利综合症、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周围神经损伤、帕金森综合症、关节腔内骨折、四肢长骨骨折、关节置换、截肢、断肢再植、烧伤等疾病。

(三)医疗康复支付期限

1.在一个疾病过程中,从疾病急性期诊治结束或手术治疗结束,需要转入医疗康复治疗首次住院之日起,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填写《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康复建议书》(见附件1),90天之内按规定实施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及其他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超过90天医疗康复期,仍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应由诊治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延长医疗康复期,并填写《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延长期限建议书》(见附件2),上报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科审查备案,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

3.医疗康复期间药品费用占比不得超过30%,超出部分由康复医疗机构承担。住院康复期间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参保人员自带或外购药品。否则,将按服务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医疗机构(科室、病区)住院医保服务资格

4.医疗机构类别为康复医疗中心的,收治的病人应符合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医发〔2017〕51号)。

(四)医疗康复费用床日付费标准

床日付费标准包括疾病住院医疗康复发生的按政策规定应由医保基金(统筹基金+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含住院期间院外所做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具体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400元/床日、居民330元/床日,二级医疗机构职工360元/床日、居民297元/床日,一级医疗机构职工320元/床日、居民264元/床日。

(五)超过医保支付期限的住院费用,按我市其他医保付费文件执行。

二、精神类疾病

(一)精神类疾病收治机构范围

市中心医院、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第八六医院、马鞍山市第四人民医院、马鞍山慈安精神专科医院、马鞍山中爱精神病医院为我市精神类疾病住院定点诊治单位。

(二)上调精神类疾病床日付费标准

维持居民医保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标准110元/床日不变,将职工医保精神类疾病住院费用基金(统筹基金+职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由现行130元/床日提高到145元/床日。

(三)实行量表支付限定

精神类疾病住院期间精神科量表测查同种量表每人每周最多按一次计费,每周使用的量表品种数不得超过5种,超过的量表费用年终决算时予以扣除。

三、其他事项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路径提供服务,不得降低医疗服务标准。

(二)定点医疗机构康复和精神病区(科室)不得收治其他疾病参保人员,否则其所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准确录入、出院疾病诊断(ICD-10)和入、出院时间。

(四)医疗康复床日付费期限内,如需更换医疗机构继续实施医疗康复的,参保人员(代理人)应携带之前医疗机构填写的《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康复建议书》到新的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康复时限确认登记手续。

四、具体要求

精神类疾病住院床日付费标准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康复费用实行床日付费及其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三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付费方式及标准。

附件:1.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建议书

2.马鞍山市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延长期限建议书

马鞍山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