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0-11/16/content_6356.htm |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 日期:1995-03-17 | 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办函[1995]25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同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纳入药品行业管理的范围。”这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是指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中规定由不同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具体包括:

一、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国务院1989年1月13日发布的《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能源部(现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31号)规定,血液制品由卫生部归口管理。

关于生化药品管理问题按照内贸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33号)的规定及中编委办公室的复函,内贸部负责与重要副食品有关的生化制药(即动物生化制药)的管理;同时,内贸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国家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生化药品的归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