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工作的通知》(医保网信办[2019]3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1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基于医保电子凭证的“互联网+”医保服务发展,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办理医保业务,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工作。我省作为国家医保电子凭证试点省份,目前已完成山西省医保电子凭证中台的部署工作,并与国家平台完成对接连调。参保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山西医保公众号、微信、支付宝、签约手机银行等渠道激活、展示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全省已有200多万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数千人次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在药店和医院实现二维码医保支付,在总结前期电子凭证部署试用经验基础上。现将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医保电子凭证是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医保线上业务唯一身份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一人一码,一单位一码,全面适用于医疗保障各项业务。
各市应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方便快捷、全国通用、应用丰富、安全可靠等特点优势,扩大覆盖范围,提升参保群众激活率、两定机构覆盖率和医保结算支付率;进一步创新应用场景,与“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深度融合,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在医保领域的多元化应用;优化应用效果,强化对医保经办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线上线下服务和异地结算需求。
我省医保电子凭证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建设,各市在应用时直接申请接入即可。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保电子凭证的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的基础支撑作用,促进医保服务更加便捷惠民,不断提升医保服务效能和水平。
2020年4月底,各市制定医保电子凭证宣传方案,明确电子凭证基础信息数据上报方式(省数据同步数据库上报或自行清洗上报)。
2020年5月底,各市参保人基础数据合格率应达到参保总量的90%以上。
2020年12月底,各市实现40%以上本地参保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各市主要大型药店和至少5家医院支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线下扫码、人脸生物特征识别等功能。
三、工作任务
(一)完成基础信息数据采集。医保电子凭证的激活和使用离不开高质量的参保人基础数据,为确保医保电子凭证的全面使用,要求各市全面提升参保数据质量,即时处理国家局反馈的问题数据并上报省局。已实现数据同步的地方,明确增量数据上报方式,方便及时同步到国家平台;未实现数据同步的地方,通过专网或人工按照数据规范定期上报增量数据。
(二)做好系统对接和配套设施布置。各市要按照统一标准升级改造医保业务系统,确保各市医保业务系统与省医保电子凭证中台互联互通。积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做好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具备应用条件的两定机构应完成至少一笔业务测试,以便统计系统的接入情况。同步完成配套设施的布置(扫码枪、扫码墩、人脸识别设备,宣传物料等),不断扩大医保电子凭证在两定机构的覆盖率。互联网医院、药店提供互联网医保结算服务时应以医保电子凭证为介质实现医保线上结算,并遵循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相关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拓展功能应用。各市要积极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在医保公共服务、医疗健康服务等多场景应用,推动医保电子凭证扫码、刷脸在购药、就医结算和办理医保业务中的应用。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创新,省市联动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在线结算支付,让参保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医保的便捷服务。
(四)加强合作推广。各市要充分利用医保自有渠道及由国家医保局统一授权的第三方渠道引导群众方便、安全、快捷地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在开展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和运营推广活动时,需要各市局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报省局备案。各市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强对医保业务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指导完成医保电子凭证信息系统改造和应用推广工作。同时通过电视台、纸媒、广播及官方门户网站、各定点医药机构窗口门型展架、台卡、海报等宣传方式配合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山西医保公众号、微信、支付宝、签约手机银行等面向公众全面推广宣传,引导公众主动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快速增加本地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工作的重大意义,由各市医保信息化工作负责人督促盯办电子凭证的应用推广进度,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医保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要组织工作专班,集中人员力量,强化技术研究,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市要通过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大线上线下宣传力度,向参保群众广泛宣传医保电子凭证应用范围、成效以及便捷性和安全性,引导参保群众正确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要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积极性,指导两定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和标语。充分发挥微信、支付宝、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渠道作用,加速提升社会认知度、营造推广应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运营管理。各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要求,加强医保电子凭证运行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医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个人隐私、业务数据等关键信息的安全。
联系人:杨浩(负责人)联系电话:18835708323
原钰佳(数据采集)联系电话:13524709705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凭证技术规范V0.96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