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6]20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坚持调放结合、协同配套、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原则,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院新型补偿、政府定价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资源配置价格调控及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等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到2020年,逐步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院新型补偿、政府定价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资源配置价格调控及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等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部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在合理确定医药费用总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在腾空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优化医院收支结构,逐步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不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腾空间后的首轮调价,应力争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双下沉、两提升”工作的落实。在实施动态调整价格时,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同步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的统筹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医院由于控费不力造成医疗收入明显超出总量控制和合理增长的部分,由医保部门在总额预付中核减,并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额,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按照节约费用、优化流程的原则,制定全省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实行动态调整。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对有利于降低费用、对人民健康效果明显的创新项目,要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国家已列项且我省确需开展并收费的项目,医疗机构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价格;国家尚未列项且我省确需开展并收费的项目,医疗机构先向省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省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立项后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在推进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切实落实好国家按病种收费相关政策。授权宁波市、温州市制定本级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市、县(市、区)尤其是我省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提出下放定价权限的申请,由省审核后进行授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批准后开展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试点,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供经验。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知情签字、自费项目自愿签字及高值医用耗材贴码备查等制度。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对公立医院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必须提前10天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新增项目及和调价项目必须提前10天公示。对社会反映较大的收费项目,及时进行成本调查,必要时公开成本信息。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巡查,运用提醒、告诫、警示、通报和信用档案等方式,引导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发挥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单病种临床路径,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协同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注意把握改革时机、节奏和力度,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做好跟踪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培训。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培训,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27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