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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1/5/art_1229113757_564107.html | 作者:浙江省物价局 | 日期:2012-12-10 | 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医[2012]341号

武义县物价局:你局《关于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2012]52号)悉。经商省卫生厅,现批复如下: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文件规定,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医嘱进行。因此,医疗机构按医生医嘱对应的检查项目收取相关费用;向患者提供图像记录的,可按规定收取图像存储介质相关费用。浙江省物价局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