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1/5/art_1229113757_564117.html | 作者:浙江省物价局 | 日期:2011-02-25 | 3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诊查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医[2011]55号

舟山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诊查费问题的请示》(舟价[201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文件规定:诊查费是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对门诊就诊的一般患者,可按规定收取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二、对个别因病情需要,作进一步留院观察治疗的患者,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患者留观病历,记录病情和治疗经过,符合留观条件的,可按规定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