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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2/10/art_1229113757_563856.html | 作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04-08-26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4]15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城镇各类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经营所在地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要结合当地实际,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按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城镇各类劳动者的总体目标,因地制宜,梯度推进,做到应保尽保。要及时研究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保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