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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2/10/art_1229113757_564150.html | 作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00-08-28 | 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1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根据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卫字第29号)精神,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经审核,以[2000]卫医函字第2号文向我省提供了符合条件、可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现就军队医院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军队医院,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等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上一年度对外医疗服务收入情况、门诊和住院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服务的能力等方面的定点资格审查所需材料。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定点资格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被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军队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军队医院”),应当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地方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动部门应及时通报军队卫生和财务主管部门,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作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三、定点军队医院应当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单独管理,其医疗费用在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增设经费辅助账,记录参保人员医疗费的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以及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的账目清单。

四、定点军队医院收取地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一律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附:可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可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通信地址 床位 邮政编码 电话 备注

98医院 浙江省湖州市 400 313000 0572-2023571

113医院 浙江省宁波市 500 315040 0574-7334249

117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灵隐路14号 700 310013 0571-7986120

113医院分院 浙江省温州市 260 325000 0577-8185044

413医院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 200 316000 0585-2023943

武警浙江省总队医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路16号 400 314000 0573-2082851

武警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 浙江省杭州市华家池64号 200 310004 0571-604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