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卫生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属各县(市、区)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们。我省各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附:劳社部发[1999]23号文.docx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