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
浙政发[2010]3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金卡工程全国IC卡应用(2008—2013年)发展规划》(国金卡[2008]1号)和《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1999]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宗旨,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业务协办的开展和通读通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卡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其主要功能:一是记录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信息;二是持卡人凭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终端办理相关业务;三是持卡人凭卡通过相应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相关信息。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遵循“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总体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标准规范,按照省市县职责分工,整体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
(二)网卡结合,资源共享。网络和资源数据库是社会保障卡应用的前提,卡是个人社会保障信息的载体,两者必须有机结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管理,平稳过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运行管理,确保用卡安全。已发行医保卡的地区,要做好医保卡与社会保障卡并行使用的过渡工作。
三、分级职责
省、市、县(市)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级负责规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等有关事务。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管理全省卡密钥、制作发放全省PSAM卡、实行全省统一初始化;指导各地开展社会保障卡应用,协调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区用卡业务。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发行注册申请;根据本市业务需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则适当扩充卡内业务指标;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卡建设方案,协调本市社会保障卡的管理和应用服务,配合部、省开展跨地区用卡业务。
(三)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规范,负责制定本县(市)社会保障卡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市)社会保障卡的个人化制作、发行和应用工作;配合部、省、市开展跨地区用卡业务。
四、管理规范
(一)注册审批。根据国家规定,社会保障卡发行实行注册审批制度。具备发卡条件的地区,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注册审批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发卡机构如需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如需变更供卡厂商、扩大发卡人群,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产品管理。社会保障卡芯片、卡内操作系统、读写机具等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已投入使用的社会保障卡产品的规范性、质量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发行。发卡机构应按照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发行社会保障卡。制作社会保障卡的初始化环节要完成卡内文件结构划分和控制密钥加载等工作,个人化环节要完成卡内个人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写入和卡面印刷等工作。
(四)应用管理。发卡机构要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应用。直接面向持卡人的业务,原则上应当应用社会保障卡提供受理和服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同时,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划和部署全省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应用,实行跨地区应用接入制度,并对各地区用卡环境及所发放社会保障卡的规范一致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予以接入。
社会保障卡因遗失等原因不再使用,应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发卡机构负责管理本地社会保障卡黑名单。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全省范围内社会保障卡黑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五)密钥管理。社会保障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在遵循全国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我省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省里负责管理全省通读通写文件的控制密钥及其他需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分散给各市。
五、主要任务
(一)制定技术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7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施行《浙江省社会保障卡建设应用技术指南》,在社会保障卡卡面设计、文件结构、容量、读卡终端、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面统一全省技术标准。
(二)建设社会保障卡系统。依托省、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据中心和业务专网,建设省、市、县(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具体包括制发卡子系统和管理应用子系统等,确保社会保障卡有序发行、有效应用和管理安全。
(三)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按照“整体规划、急用为先、滚动发展”的原则,通过社会保障卡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应用,实现“一卡多用”。通过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异地应用平台,为持卡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等提供支持,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一卡通用”。在保持主要功能、标准规范、密钥体系、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卡如搭载金融功能,还应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有关规范和管理规定。
(四)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安全要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76号)的要求,建设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系统、网络安全防护系统以及使用认证系统,配置网络安全设备、认证卡以及符合安全标准的卡终端。从网络层、数据层、应用层对社会保障卡及终端设备、网络通信、密码生成与分配、信息数据保密等实施安全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卡信息读写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安全使用。
六、实施步骤
(一)试点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确定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机构,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招投标和技术培训,启动社会保障卡建设。2010年年底前,完成省级和试点城市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和异地就医结算应用。
(二)应用推广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2月)。2012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放,实现省内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和异地就医结算应用,并积极拓展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的应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卡建设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技术指南,抓紧制订相应的建设方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建设资金。社会保障卡系统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筹措落实。根据国家《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可收取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核定。
(三)强化应用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卡开展各项业务应用,优化用卡环境和业务流程,支持社会公众利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要制定项目运行服务制度,加强系统应用协调管理,设立服务热线和网站,制定服务指南,营造良好的应用环境。要建立项目运行应急处置方案,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社会保障卡建设和应用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和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积极使用社会保障卡,为顺利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