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近期,我省陆续出现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为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省人力社保、卫生、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协同做好H7N9禽流感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二、妥善解决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费用,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一)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处理1.参保人员因感染H7N9禽流感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城乡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2.参保人员因感染H7N9禽流感,确需使用已列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但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其费用临时性列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药品个人自理比例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执行。3.对参保人员因感染H7N9禽流感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自理部分以及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中给予全额补助。4.各地要通过门诊统筹等形式,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和疑似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支付报销。(二)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处理感染H7N9禽流感的未参保人员,其在各级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求助资金解决,救助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补足。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需要,主动为H7N9禽流感患者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及时与医院进行费用结算,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发病和费用支付情况,做好预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疫情和救治、保障工作情况。各地执行中遇到重大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