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8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项目名称、编码、内涵、价格或备注调整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二、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三、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docx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docx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