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0]27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等部门相关工作部署,我局对2018年10月25日以前医疗保障领域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48件(附件1),其中《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浙价医[2018]114号)中的“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修改为“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附件2)。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2月8日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