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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20/12/29/art_1229113757_1181758.html | 作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日期:2018-10-21 | 4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二、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与国家谈判药品的政策衔接,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1日上线运行,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做到服务不中断、待遇不降低,让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三、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作用,做好国家和浙江省谈判药品配备,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指标时综合考虑。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