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2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20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九三学社提出的关于提升我区康复医疗水平,助推健康宁夏建设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增加纳入医保的康复项目的建议
根据国家关于将29个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工作要求,我区已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落实此项工作。经与国家规定的29个康复项目进行比对拆分后,将我区已开展的25个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自治区医保局2019年出台并于2022年修订了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医保三项目录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医保局最新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项目录〉调整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59号)要求,对于未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含康复项目),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程序向自治区医保局进行申报,自治区医保局将按程序开展调整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含康复项目)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促进分级诊疗落实的建议
一是我区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全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全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开展,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设定的报销比例仅为4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报销比例分别设定为60%、70%,就是为了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在基层,小病不出县。
二是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大病报销政策方面,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取消了起付标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起步按50%执行,个人自付费用累计500元后分别按75%、60%报销。同时规定未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两病”患者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费用可在普通门诊统筹中报销。用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两病”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三是在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方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0%、83%、75%、5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充分利用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四是针对当前分级诊疗制度落实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我们通过推行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一方面从医保的角度正在对转诊转院制度进行调研,通过完善政策有序转诊转院,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
三、关于动态调整康复项目价格的建议
一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我局拟于近期印发《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印发后,将组织调价评估。经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在总量范围内及时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遴选项目上,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统筹考虑康复类项目价格调整。
二是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我局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申报要求、受理程序、价格监管等方面内容。自2019年以来,共出台三批新增新开展项目135项,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今后,我局将按照国家第十九次深改会精神,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审批符合立项条件的康复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支持康复项目创新发展,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0951-5166051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