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临时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编码:250403068)项目(以下简称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
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制定政府指导价为5元/人次,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三、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包括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开抗原检测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政策,按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抗原检测试剂应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250403068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指采集样本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含样本采集、处理、标记、回收、出具判断和审核结果,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
次
5
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