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干休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药品目录》国家规定
(一)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我区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药品目录》的凡例和全部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共2860种,其中西药1273种,中成药1312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另外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二)全区参保人员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市(地)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以药品通用名称为依据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各统筹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调整更新医保、社保信息系统,保证新版药品目录及时落地。
二、扎实推动谈判药品落地
《药品目录》公布的275个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乙类药品纳入我区医保报销范围,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谈判药品的医保和工伤支付标准,按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执行,其中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市)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各地(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有需必采、应配尽配。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在执行《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调整增加的民族药品目录(2021年)》继续执行,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102种民族药可继续支付。
(二)在执行《药品目录》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1年)》,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739种医疗机构制剂和94种中药饮片可以继续支付。
(三)“消化期内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消化。消化期内药品执行《药品目录》凡例的各项规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下载:
(藏医保【2021】84号)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doc
1.凡例.docx
2.西药部分.xlsx
3.中成药部分.xlsx
4.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xlsx
5.中药饮片部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