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20220169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桂医保函[2022]131号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169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的建议函告如下,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一、不断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孤独症患儿医疗费用负担
经过不断努力,广西不断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形成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了城乡、全民全覆盖,所有用人单位、个人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制度障碍和政策障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科学确定筹资水平,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加强统筹共济,确保基金可持续。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强化制度公平,逐步缩小待遇差距,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所有参保人员均公平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区依据参保个人的缴费水平,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尽可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分身份、不论病种,为每个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待遇。因此,在设计各个病种医保待遇的同时,需兼顾基金支付能力和收支平衡的实际状况。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和可持续。
二、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夯实孤独症患儿保障底线
为筑牢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兜底线,经基本医保和补充保险报销后,属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还可按相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2022年1月20日,我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在统筹三重保障制度衔接,鼓励社会慈善救助发展方面做了系统安排,坚持救助基本,保障基本需求,规范救助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统筹强化托底保障措施,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发挥好补充救助作用。
三、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将儿童孤独症纳入DRG付费管理
目前,DRG付费已基本覆盖全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孤独症儿童住院病例可进入TU11、TU13、TU15儿童期精神发育障碍(伴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伴并发症或合并症、不伴并发症或合并症)的DRG分组予以支付,DRG付费结余基金按规定给定点医疗机构留用,激发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控制医疗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在研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政策时,将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孤独症患儿实际费用情况、医保基金可支撑能力等情况,按照“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和标准,不断减轻孤独症患儿医疗费用负担;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DRG付费覆盖更多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让改革红利惠及我区广大参保群众。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7日
(联系人:黄孟欣,联系电话:0771—5727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