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
2022/3/25
为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应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规范抗原检测阳性后的处置管理,做好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立项和定价工作,扎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进一步满足群众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家要求,3月23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通知》,从4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于4月1日起执行。
一是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抗原检测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收费。
二是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制定政府指导价为5元/人次,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作为项目除外内容,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三是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包括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四是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抗原检测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政策,按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级平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