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川医保发[2020]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委(局)直属医疗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治政策
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和疑似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对超出现有医保“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医疗服务项目直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进一步优化就医结算等工作流程
对异地就医患者,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先救治后清算,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及时协助患者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和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药品及诊疗项目调整情况,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以及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等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及时支付。要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临床需求,对属于我省挂网目录的防控疫情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药械生产企业可随时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申请挂网,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行网下采购后备案的方式应急使用,切实保障临床需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包括异地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处方时间延长至3个月,减少参保人员前往医院次数,降低感染风险,全力支持医疗机构集中医疗资源收治感染患者。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一领导。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并将名单及联络方式报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患者医疗费用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每日收集本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附件2、3、4),经分管局领导审定盖章扫描后,于每日上午11点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无相关情况实行零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报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情况的紧急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号)同时作废。
邮箱:scsjbzdc@163.com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3.市(州)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
4.市(州)工作动态样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附件1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各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省(区、市)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2点前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
各省(区、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附件2
_______市(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情况表
填报时间:
月日
(单位:万元)
项目
当日结算
人次
当日医疗
总费用
当日基本
医保支付
当日大病
保险支付
当日医疗
救助支付
当日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确诊病例
本市参保患者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省内异地
跨省异地
疑似病例
本市参保患者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异地就医
参保患者
省内异地
跨省异地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批人:
填表说明:1.本表于每日11点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指导处,数据时间段为前一日结算的人次和发生的费用,每日人次数和费用不可重叠、缺漏;第一次上报时间为1月29日11点前,报送邮箱为scsjbzdc@163.com;第一次填报的数据截止时间为1月28日17点,报送范围为既往全部累计结算人数和费用;
2.所有表格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盖章扫描上报;
3.请各级医保部门及时沟通卫生健康部门,随时掌握住院人数、门诊人数等信息。
附件3
_______市(州)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情况表
填报时间:月日
单位:万元
统筹区
累计预付费用
省直
**市
...
合计
填表人:
审批人:
附件4
工作动态可用文字表述,标题示例如下
月日市(州)工作动态
政策解读:http://ylbzj.sc.gov.cn/scsybj/c100062/2020/1/29/5e721c922c12407199f6534f0823fc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