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08/2021/11/29/34b4fcf63b1946c08e0f12e440c615c8.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1-29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二批新增和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规定,经开展相关立项、定价程序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论证程序,现予公布我省第二批新增和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和修订项目)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类别,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的5项新增和修订项目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知情同意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出现未达到预期效果、投诉纠纷较多等情况,各地医保局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按规定予以调整或撤销。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期间为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试行期满前3个月,由原申报医疗机构报送项目试行期执行情况、运行成本等资料,经我局审核评估后正式发布。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第二批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类别表

2.四川省第二批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类别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