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发[2020]3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0-05-21生效时间:2021-01-01
各区(市)县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工作,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成都市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成医保发[2020]23号)规定,制定成都市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原则,重点保障符合待遇享受条件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类型不同,为失能人员提供可自主选择的个性化菜单式服务。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引导照护服务行业良性发展。
二、服务方式
失能人员或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服务方式,包括: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服务、协议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居家服务、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三、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经失能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四、待遇标准
经失能评定符合享受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其照护待遇,以失能等级对应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基数,按照60%的比例进行支付:
1.重度失能一级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成都市2018年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的30%;
2.重度失能二级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成都市2018年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的40%;
3.重度失能三级的月照护基准费用为成都市2018年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的50%。
根据成都市2018年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核定,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待遇为:重度失能一级5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7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903元/月/人。
经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选择由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个体服务人员应当参加照护服务规范化培训。由未经培训合格的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以失能等级对应基础照护待遇标准80%的比例支付。
五、服务项目
经评定为重度失能一级、重度失能二级、重度失能三级的参保人员,享受对应的分级照护服务,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
六、动态调整
市医保局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照护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支付标准及服务项目。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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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服务项目及分级照护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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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成都市城乡居民重度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服务项目及分级照护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