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单行支付药品支付比例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行支付药品支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0%。
二、除上述支付比例调整外,其他政策继续执行《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医保发[2019]44号)规定。
三、参保人员使用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伊马替尼、舒尼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4个药品治疗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或胃肠间质瘤产生的药品费用,仍按自人社发[2015]6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