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相关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医保办发[2022]35号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相关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相关经办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缓缴适用范围
2022年7月起,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可享受3个月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自愿选择放弃缓缴或提前结束缓缴,并缴纳缓缴费用。
二、补缴时间范围
2022年10月起,用人单位对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缴,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全市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确保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要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切实减轻企业工作负担,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在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