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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6137602.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1-07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自医保函[2022]1号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

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定点治疗(供药)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及时按要求采购、合理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要确保供应,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考核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三、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加强“双通道”药店的遴选及监督管理,完善遴选标准及程序。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扩大定点供药药店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通道”定点认定医疗机构、治疗(供药)医疗机构、供药药店相关信息。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6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医保函[2021]20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医疗机构配备谈判药品的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双通道”药品定点治疗(供药)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切实落实我省谈判药品“双通道”供药报销制度。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通过“双通道”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联合开展“双通道”药品定点治疗(供药)医疗机构用药检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二、加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店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双通道”药店准入条件、申请资料、准入程序、监督管理等各项规定,并强化协议管理。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扩大定点供药药店范围,原则上确保县(市、区)域内至少有1家“双通道”药店。

三、主动公开“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信息

各市(州)医保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地“双通道”定点认定医疗机构、治疗(供药)医疗机构、供药药店名称、地址等信息,方便参保人员查询。请各地填写四川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统计表(附件2),于12月24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机构信息有更新的请及时报告。我局将适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王兴榆

电话:028-86522695

邮箱:scyyglfwc@163.com

附件:1.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2.四川省“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信息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