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1]43号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特殊疾病门诊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仍按第二档待遇标准享受待遇,起付标准按以下执行:
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市外(常住地):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市外(非常住地):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900元。
起付标准按次计算,参保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