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bj.deyang.gov.cn/gk/zfxxgk/zcwj/1117641.htm | 作者: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8-21 | 2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5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相应调整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将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和抗体测定两个项目单列出来,名称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作为CLAE8000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250403069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的临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鉴于检测试剂价格较大幅度下浮的现实,按照不高于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原则,相应调整我市医疗机构的价格(此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医疗机构下浮执行)。具体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详见附件。新冠病毒实行混检的,如结果为阳性需要再次检测确认的,第二次检测不得再向当事人收费。

三、我市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价格,不得高于送检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送市内医疗机构检验的,按不高于承检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其余仍然执行德医保发〔2020〕36号规定。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住院期间,“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费用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入院前7天内在门诊进行的上述两项检测费用纳入当次住院总医疗费用,按相关医保规定予以支付。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附件:德阳市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和抗体测定项目价格表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