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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deyang.gov.cn/gk/zfxxgk/zcwj/993292.htm | 作者: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27 | 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公布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收付费等级的通知

2020/5/27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了规范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和结算等级标准,创造公平、公正的医疗竞争环境,通过对全市开展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的核对清理,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核定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收付费等级,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付费等级的内涵

(一)医疗机构等级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政策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

(二)收费等级是指定点医疗机构向患者收费时适用的医疗服务价格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分为三甲、三乙、二甲、二乙、一级及未定级(现名称为二乙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六个等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其自定价格,其收费等级标注为自定。

(三)医保支付价格等级(金保系统设置为限价医院等级)是指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项目费用结算时所适用的支付价格等级(包括DRG、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价格等级与医疗服务收费等级保持一致。

(四)医保结算等级(金保系统设置为起付线医院等级)指医保基金支付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时的起付线、报销比例、使用药品目录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现名称为其他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名称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个等级。医保结算等级与医保支付价格等级保持对应关系,即医保支付价格等级为三甲、三乙的,医保结算等级对应为三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为二甲、二乙的,医保结算等级对应为二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为一级及未定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结算等级分别对应为一级及未定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核定收付费等级的作用

公立医疗机构只能按医保部门核定收费等级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允许下浮)执行;核定的医保支付价格等级,作为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依据;核定的医保结算等级,作为医疗机构起付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使用药品目录的依据。

三、核定收付费等级的规则

(一)保证医疗机构等级与核定的收费等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医保结算等级一致(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降低等级,但除可继续使用原等级药品目录外,收费等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医保结算等级仍必须保持一致)。

(二)坚持医疗机构名称的唯一性,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为准,两个名称并列的,以其前名称性质确定机构等级,作为核定收付费等级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称。

(三)医疗机构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乙及以上的,按照其机构等级核定对应的收费等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医保结算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或者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其收费等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医保结算等级统一核定为一级及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确定收付费等级。对收取一般诊疗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可以支付一般诊疗费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

(四)为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推动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评审等级,对此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二级医疗机构设置但尚未通过等级评定的,可以使用现二级医院使用的药品,在不提升收付费等级的前提下,最高按二乙核定收费等级和医保支付价格等级、医保结算等级(限定两年内有效)。如两年内仍未获得卫生部门评定等级的,其收费等级、医保支付价格等级、医保结算等级一并降为一级及未定级。

四、执行时间: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今后医疗机构名称或者等级、经营性质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医保部门更改其收付费等级前,仍然依据已经核定的等级实行收付费。

附件:《德阳市定点医疗机构收付费等级核定表(2020版)》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