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3/1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病保险待遇分段计算、累加给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分段按以下比例报销:
1.20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
2.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5﹪;
3.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75﹪;
4.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
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别扶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本通知确定的分段报销比例基础上各增加5个百分点。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政策解读:9933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