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22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按规定执行《德阳市公立医疗机构105个按病种收费方式价格表(2019版)》中住院分娩费用病种结算标准(见附件1)。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按例包干结算。结算标准按照《四川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包干结算标准〉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中孕医疗性流产(米非司酮联合利凡诺引产)支付标准为2000元/人、早孕医疗性流产(无痛人工流产)支付标准为900元/人。三、今后,如遇住院分娩按病种收付费标准调整和国家、省上有新的规定,按调整后标准和新规定执行。附件:1.住院分娩费用结算标准2.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例平包干结算标准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