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9/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完善如下,请按要求贯彻实施。
一、2017年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等20个药品、2018年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共37个药品(具体名单见附件1)继续实行单行支付管理;2017年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重组人尿激酶原等16个药品(具体名单见附件2)继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
二、调整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其中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25﹪调整为15﹪;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从二档30﹪、一档35﹪统一调整为20﹪。
三、参保患者使用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负担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规定执行,其中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凭治疗责任机构处方在医药企业购买上述药品的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个人支付上述药品的费用累计不超过2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参加第一档的个人支付上述药品的费用累计不超过15万元;为参加第二档的个人支付上述药品的费用累计不超过20万元。单行支付药品费用纳入个人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金额计算。
参保患者使用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规定支付。
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重组人尿激酶原等16个药品继续按我市现行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报销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36种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和17中抗癌药名单中的医保支付标准项目下的药品价格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具体标准和有效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对单行支付药品、重组人凝血因子Ⅸ等7种高值药品(具体名单见附件3)实行五定管理,即定评估责任机构、定治疗责任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实名制管理。纳入五定管理范围的药品品种适时调整。
六、参保人员使用和报销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医药公司(或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制度,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供药机构应充分保障药品供应并提供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供药结算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当年总额控制指标。
七、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单行支付药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2019年9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做好参保患者的解释工作,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国家谈判药品中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2.国家谈判药品中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3.高值药品名单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9日
政策解读:9933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