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8/2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德阳市医疗保障局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依法享有的假期
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制度,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老人住院护理照料等假期制度。
二、请假程序
职工请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请假,在请假结束后一周内补齐请假手续,对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销假,不得自行续假和越权续假。
(一)单位职工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并按规定审批。其中:职工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同时须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需经分管领导审批,1天及以上的同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分管领导请假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年休假须提前经办公室审核请假天数。无论因公、因私请假经批准后,均需将请假审批表交至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年休假或调休;
(二)职工请病假、老人住院护理照料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作为请假审批的附件;
(三)职工请假期间,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四)职工缺岗、不及时请销假或上班途中无故脱岗均视为旷工。
(五)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德阳市医疗保障局请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