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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sylbzj.suining.gov.cn/bwdt/-/articles/38094004.shtml | 作者: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11-01 | 3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遂宁)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22-11-01

为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有效促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于2022年10月26日印发了《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3年1月1日在遂宁全面实施。

全市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向当地医保事务中心申请预付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基数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月均支付额。为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采购在用药械,对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合一(以下简称“三流合一”)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系数提高至1.5倍,即实现“三流合一”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预付每月基数的1.5倍金额。根据我市历史医保基金支付金额,预计2023年将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费用近2亿元,此举可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械资金流转压力,促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药械集采工作,激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全市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