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待遇保障水平的通知
眉市医保规[2021]8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社事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原卫生计生部门及人社部门关于儿童苯丙酮尿症(以下简称PKU)和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下简称BH4D)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我市儿童苯丙酮尿症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PKU及BH4D患儿家庭的治疗费用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将调整其待遇保障水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一)PKU和BH4D儿童门诊检查、药品费用及治疗用特殊食品(含PKU和BH4D特殊奶粉、蛋白粉、米、面等)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70%支付。年度限额0—3岁为2万元,4—14岁为3万元。
(二)参保患儿按以上标准支付后,剩余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报销。
二、报销手续
PKU和BH4D继续按照儿童特殊病种管理,经诊断确认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患儿,其产生的相关门诊检查、药品费用及特殊食品费用,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门诊检查、药品费用凭定点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票据报销。通过定点治疗机构、我市特供药房或其他正规渠道购买的特殊食品凭正规发票报销。
本通知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