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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zcfg_88/zcjd/202101/t20210104_1407556.html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1-04 | 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4

《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文件精神,我局印发了《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相关背景

2020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明确提及“要织密扎牢医保基金监管的制度笼子。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激励机制”。2020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中明确要求“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强化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维护基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含了制度要求、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工作内容、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制度要求。

主要为第一条内容,明确了制定社会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和主要依据。

(二)聘任条件。

主要包括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社会监督员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参保群众等多种选聘来源和政治要求、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综合素质等四个具体聘任条件。

(三)聘任程序。

主要为第四条内容,具体明确了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实施主体为省医疗保障局,选聘方式有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聘期为两年等。

(四)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第五条、第六条,第五条具体明确了社会监督员5个方面的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了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对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监督对象的具体监督内容。

(五)纪律要求。

主要为第七条内容,明确了社会监督员应当遵纪守法、严格保密、公正严明,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及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无关的活动等纪律要求。

(六)日常管理。

主要包括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7种终止聘用情形、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

三、《管理办法》其他需说明事项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