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6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等文件规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医保发[2019]3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川医保规[2019]6号)相继出台,均要求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求制定并稳步实施全省统一的集采扩围药品支付标准;二是明确了支付标准的制定原则,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支付标准制定原则;三是规定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四是明确支付标准制定的主要目标是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二、政策内容
《通知》公布了501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规定了适用药品范围、使用办法,在确保药品供应、宣传维稳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通知》附件中共有501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的编码、名称、剂型、计价单位、医保支付标准等,其中既有中选厂家生产的中选药品,也包括了同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此外,对于501个品种以外的25种集采扩围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属于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暂按现有政策进行支付。
二是规定了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的规定,明确了参保人员和医保的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如果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规定分担。
三是确保中选药品的使用和供应。为减轻群众负担,强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减少价格超过支付标准药品的使用。同时,为防止中选药品因用量上升而不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强调各地要加强中选药品的使用监测和考核,确保中选药品能够及时保障供应。
四是确保平稳实施。《通知》对各地做好政策落实提出了工作要求,强调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相关方面的理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支付标准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