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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gzdt_88/gzdt_10362/202003/t20200320_1235044.html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3-20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宜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宣传(三)待遇保障篇

发布日期:2020-03-20

一、参保人员住院医保怎样报销?

答:参保人员分在职和退休,按照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表。

二、分娩可以报销多少生育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分娩方式不同实行不同定额标准报销。

顺产:一级及以下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800元。

剖宫产:一级及以下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3200元,三级医院4200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另外补助500元。

三、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了两险保险,从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用。较合并实施前需连续缴满12个月才能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更为优化。

新参保(含断保后再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之日起连续缴满12个月后可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用。

四、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答:能享受。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人群有所扩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保人员来说利好最大。此类人群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可享受定额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并发症待遇。

五、生育津贴哪些人群可以享受?

答:两项合并实施前,只有企业参保人员能享受生育津贴,两项保险实施后新增对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给予生育津贴,有效保障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待遇。

六、两项保险缴纳多长时间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答:用人单位及职工需要连续缴满12个月(含)两险保险费后,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七、生育津贴怎么计算和发放的?

答: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生育)假天数。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参保单位。生育职工生育津贴与产(生育)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

八、产(生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计算天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和60天生育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九、企业依法撤销或破产时,怀孕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是如何保障的?

答:企业依法撤销或破产时按规定清偿了两项保险费的怀孕女职工,在破产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津贴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十、男职工参加了两险保险,配偶未参加,配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男职工的配偶未在任何单位就业且未参加两项保险的,可以享受生育期间的正常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但不享受生育津贴、不报销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十一、参保单位出现欠缴两险保险费,两项保险待遇有什么影响?

参保单位已生成参保缴费计划后出现欠费的,欠费6个月以内的,暂停享受两项保险待遇,补缴后可以正常享受两项保险待遇,并可补报欠费期间的两项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已生成参保缴费计划后欠费超过6个月的,按断保处理,再次参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两项保险费和利息,从再次参保的当月起享受两项保险待遇,断保期间不享受两项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