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强化中西医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作用,四川省医保局、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和省药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医院制剂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了更有效发挥中医药在应对新冠肺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推荐在中西医结合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使用“清肺排毒汤”的通知》《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控技术指南》,省中医药局紧急组织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研制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研制了“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号)”、“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号)”。2月12日,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印发通知(川药监发[2020]19、20和21号),同意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直接调剂使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强化中西医结合,促进中医药深度介入诊疗全过程,及时推广有效方药和中成药”的要求,充分发挥我省中医药大省传统优势,加速推动我省中医药临床研究成果转化为疫情防控有效手段,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救治新冠肺炎患者中的优势作用,省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将新冠1号、2号、3号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二、政策内容
文件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新冠1号、2号和3号的医保支付政策。一是使用范围: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使用;二是制剂品种: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配制的新冠1号、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配制的新冠2号和新冠3号;三是支付规定:执行川医保发[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即三种制剂按甲类药品报销,相关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二)明确了三种制剂的管理要求和类似问题处理原则。一是要求各地加强监测和分析,确保基金运行平稳安全。二是考虑到今后可能出现类似的医院制剂,《通知》规定今后省药监、省中医药部门特批使用的治疗新冠肺炎的医院制剂,可按本文件执行。
(三)明确了文件的有效期。考虑到新冠1号、2号和3号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按应急防控用药特别审批的,《通知》规定“本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动作废。若仍需纳入医保支付,须按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