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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yibin.gov.cn/gzdt_88/gzdt_10362/201909/t20190920_1129479.html | 作者: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20 | 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宜宾)10月1日起宜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开始

发布日期:2019-09-20

从10月1日起,宜宾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集中征缴期。自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缴费时间:2019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50元

缴费方式

1、银行代收

城乡居民可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宜宾市设立的任意网点银行柜台、手机APP、网银、银行自助终端、智能POS机办理缴费业务。

2、社区(村)代收

城乡居民可通过乡镇(村)、街道(社区)、社保所(便民服务中心等)等社保代办点办理缴费业务。

3、税务征收

城乡居民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温馨提示

按以上方式缴费时,如果银行或非接触式缴费系统提示无法缴费,则有可能是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与系统数据不一致,请及时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参保地乡镇、街道的社保所(便民服务中心等)或县(区)社保局大厅更正信息后再缴费。

首次参保如何办理?

首次参加宜宾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家庭成员信息有变更的,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自行选择本通告任一渠道缴费。

特殊困难人群缴费

具有宜宾市户籍的下列六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三)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四)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五)孤儿。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或扶贫开发局或残联按职能核定其身份信息。

在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若需咨询缴费政策,请咨询当地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