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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cnbz.gov.cn/jdhy/zcfg/13597521.html | 作者: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3-08 | 3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医保发〔2019〕44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中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巴中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1号),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第三条门诊“两病”用药保障工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因地制宜、稳妥推进。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两病”患者资格认定、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门诊用药待遇保障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责任,提高群众防治疾病的健康意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两病”用药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和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五条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两病”认定机构,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纳入“两病”管理,认定时间及流程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相同,待遇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纳入月数计算。对已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不得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已取得“两病”门诊用药资格的患者,治疗“两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人、糖尿病300元/人,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合并支付500元/人。

第七条“两病”门诊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两病”门诊实行定点管理,“两病”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在市内选择一家承担“两病”定点治疗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治疗服务机构,定点治疗医疗机构应将“两病”参保人员纳入签约服务管理,提供药物治疗服务。

第九条“两病”门诊用药实行长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两病”患者,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完善服务协议,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通过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调查档案等方式,对“两病”患者用药情况进行核查,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第十一条“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有条件时可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支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鼓励各区县开展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条件成熟时可把“两病”门诊治疗用药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两病”政策宣传,确保“两病”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第十五条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两病”认定、用药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巴中市城乡居民医保“两病”申请认定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