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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cnbz.gov.cn/xxgk/jyta/18176431.html | 作者: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19 | 3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调整肿瘤放、化疗患者住院治疗起付线和扩大肿瘤用药比例的答复

何光太、张述锐、王永均、屈天德代表:

你们在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肿瘤放、化疗患者住院治疗起付线和扩大肿瘤用药比例的建议》(第079号议案)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参照省本级的标准对肿瘤患者住院放、化疗实行一个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线的方式”工作推进情况

根据《巴中市城乡居民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和《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7〕73号),为合理推进利用卫生资源,推动分级诊疗和分类救治工作的开展,所有疾病住院治疗时,每次均扣减住院医疗机构相应起付线后按相应报销比例报销。充分考虑肿瘤患者放、化疗大多以门诊治疗为主,便将肿瘤的放、化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其医疗费用报销时,一年内均扣减一次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报销70%,并享受补充医疗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报销60%,并享受大病保险赔付。

二、关于“调整肿瘤患者治疗期内的自费用药报销比例,扩大报销名录(如颗粒中药等)”情况

(一)根据《巴中市城乡居民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对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二)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0〕1号)《巴中市城乡居民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巴府办发〔2015〕62号)和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将下列药品纳入报销范围。

1.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α等20个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17种抗癌药等37个药品(见附件1)纳入单行支付管理。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直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使用单行支付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利拉鲁肽等16种药品按我市现行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医保最高限价结算(见附件2),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将埃克替尼等7种高值药品纳入“五定”管理,实行医保最高限价结算(见附件3),个人先自付10%后纳入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按《巴中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巴医保发〔2019〕42号)进行救助。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感谢你们对医保工作的支持、关心和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为了有效解决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等疾病的医疗需求,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基本医疗保基本”的原则,对恶性肿瘤的放(化)疗等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近三年在本市的住院治疗和个人负担支出数据予以分析,并召开医疗专家论证会,尽可能对肿瘤患者住院放、化疗实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起付线标准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并在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的同时做好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实现多重保障制度结合,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