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届三次会议人大代表刘雪琴建议意见的回复
刘雪琴代表:
您在巴中市第四届三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精神病患者医保报费标准的建议》(总编号026号提案)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结合周边地区情况,适当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精神病治疗是单方治疗行为,患者只能被动接受,医疗机构提供主动服务。患者多以口服药物为主,因其特殊的治疗方式,其医药费用不高,但是其辅助收费项目较多,致费用极不容易控制。2017年,为保障病人得到充分治疗,也保障基金合理高效使用,市人社局和市医保局针对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对全市诊治精神病的平昌县精神病院、平昌县忠德医院、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卫生院精神病院区、通江大椿精神病院、南江县民康医院等医疗机构作了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不合规收费问题较多。一是记录患者治疗体征的量表重复收费现象严重;二是放广播和电视就是音乐疗法;三是患者病室外院内活动就是运动疗法等。通过核查其收费项目,剃除没有服务项目的收费,据实计算,在全面测算的基础上,巴中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精神类疾病住院费实行按床日付费的通知》(巴人社发〔2017〕41号)文件,对精神病患者在市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的,分职工和居民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实行按床日限额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算,并不设住院起付线标准。参保职工按一级及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75元、90元、110元的标准进行限额结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支付70%、30%;参保城乡居民按一级及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65元、80元、95元的标准进行限额结算,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要求医疗机构严把入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和随意延长住院天数,严禁让患者住院期间门诊缴纳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严禁推诿病人;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应停止计费等。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力争医院给病人的实际付出和基金报销收入成正比。
二、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应体现急性期和稳定期住院的差异实行按住院床日付费的目的就是防止医疗机构只收治急性期基金报销高的病人,防止医疗机构借各种理由将稳定期医疗费用少基金报销低的病人推出院外或拒之院外,防范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只有将病人治疗疗程中急性期和稳定期医疗费用平均分配到每个床日,才能保障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治彻底。
三、精神病患者的特殊门诊手续在办理上,尽量做到“窗口前移”,对偏远山区晕车的精神病患者实行预约上门鉴定根据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门诊大病)认定标准》的通知(巴人社发〔2012〕36号)规定,精神病分两大类,一是精神分裂症,二是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分别是:(一)精神分裂症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证明和有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住院病史。(二)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有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和有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病史。只要患者或家人将上述资料交乡镇、街道或社区的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由医保经办窗口工作人员报区县医保局,或通过其它方式将资料直接报区县医保局,区县医保局将组织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小组予以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对象,即时录入金保系统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下一步,我们将与卫健部门商议,探索在市内就医的精神病患者由医疗机构代为申报,尽量让患者少跑路或不跑路,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刘代表,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我们将高度重视您的提案建议。一是督促现有政策的落地生根,真正解决患者疾苦。二是拟将Ⅳ级以上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支付,其个人不缴费;三是结合周边市州精神病床日付费金额,继续跟踪我市核定的限额标准与现行医疗机构的服务相适应问题。总之,我们将以积极态度与卫健等相关部门协作,根据医保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一起把这项民生工作做实、做好,做患者的贴心人,让患者满意;做医疗机构的服务者,让医疗机构热心服务患者。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