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精神类疾病住院费实行按床日付费政策出台
2017-12-21 09:58来源:医工科 作者:李耀武
近日,为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自我控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精神类疾病住院费实行按床日付费的通知》(巴人社发〔2017〕41号),用“四个明确”进一步规范。一是明确实施单位。巴中市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精神病专科。二是明确病种范围。重症精神病类(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和其他原因精神疾病。三是明确付费标准。参保人员因精神类疾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实行按床日限额付费“一站式”即时结算,不设住院起付线标准。参保职工按一级及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75元、90元、110元的标准进行限额结算,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支付70%、30%;参保城乡居民按一级及未定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65元、80元、95元的标准进行限额结算,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或季)向所在地医保局申报结算。参保人员因精神类疾病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结算办法进行报销。其办理了转诊转院、异地居住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可通过跨省或省内异地就医平台实现即时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居住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凭出院证、发票、医疗费用清单、诊治医院签章的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结算。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精神类疾病按床日付费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严把入院指征,严禁挂床住院和随意延长住院天数,严禁让患者住院期间门诊缴纳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严禁推诿病人。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应停止计费。对违反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相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