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医保价招〔2022〕14号
各市、区医保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9日
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为构建简明平稳的通用型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苏州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苏府〔202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通用型项目是指服务均质化、标准化程度、患者认知度、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可以被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普遍掌握,医疗机构普遍具备开展能力,在大部分临床具有较为成熟的应用场景的医疗服务项目,通用型医疗服务实行目录管理,目录清单由医保部门公布。
根据当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熟程度,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诊察、护理和床位类等70个项目为我市第一批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
二、通用型项目价格基准
通用型项目原则上由省医保部门统一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试点阶段,在省医保部门指导下,市医保部门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参考长三角地区经济和医疗水平相近城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综合确定我市通用型项目基准价格。
三、通用型项目动态调整
(一)触发机制
通用型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按照简明指标、长周期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每两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价格在一定周期内保持稳定。
触发启动调价需满足下列启动条件之一且不满足任一约束条件:
1.启动条件
(1)上一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15%;
(2)近三个年度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累计≥20%;
(3)通用型项目3年以上未调整,并且与周边城市价格有明显差异。
2.约束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1)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超过预期目标;
(2)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3.选择调价窗口的规则
(1)本市近3个月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预期控制目标时,不具备实施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的窗口,触发的调价应顺延;
(2)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月份不足3个月时,不具备实施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的窗口,触发的调价应顺延。
(二)调价规则
1.遴选调价项目
经评估通用型项目触发调价后,医疗保障部门遵循以下原则,遴选调价项目:
(1)聚类原则。同一类别的通用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轮次进行调整,保持同类项目合理比价关系。
(2)轮动原则。不同类型的通用型项目,实行轮动调整,已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实施同向价格调整。
(3)必要原则。优先选择多年未调整的项目,或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地区的项目,影响较大的敏感项目,坚持非必要不调整。
(4)会商原则。医疗保障部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公立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具体项目、备选项目、优先次序等。
2.制定项目价格
通用型项目调价实行行政决策为主的政府指导价形成机制。调价方法以现行价格为基数,参考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及周边城市价格,兼顾群众承受能力,遵循一定的涨幅和比价规则,在总量范围内进行调整,并按以下规则制定项目价格:
(1)强化价值导向。通用型项目价格以医疗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以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导向进行制定。
(2)注重区域平衡。调价项目原则上不得跨价区涨价,拟调价格不超过本价区的第一位。同时,与南京、上海等城市的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保持合理比价,我市通用型项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上海,特殊情况,经专家论证,可予以突破。
(3)控制涨价幅度。按照低价格高涨幅,高价格低涨幅的原则,严格控制通用型项目的单价涨幅,具体涨幅比例为:
项目单价∈(0,10]元,涨幅≦100%;
项目单价∈(10,50]元,涨幅≦50%+5元;
项目单价∈(50,100]元,涨幅≦20%+20元;
项目单价∈(100,∞)元,涨幅≦10%+30元。
(4)实施分步调整。部分通用型项目因价格基数较低,一次无法调整到位的,应当分步调整,逐步到位。
(5)探索同城同价。注射、清创缝合、换药、导尿和护理类等以劳务或物耗为主、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各等级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均实行同城同价。逐步探索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等通用型项目,按照医师级别分级定价,相同级别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同城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