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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dezhou.gov.cn/n49125799/n49126025/c54845457/content.html | 作者: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0-10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统一门诊慢性病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医保发〔2019〕5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业管理部、组织人事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简化参保人员申请门诊慢性病经办手续,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扎实做好民生实事督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6号)和《德州市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德医保发〔2019〕50号)要求,现对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原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受理、资格确认、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等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的情况,选择多家三级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申请受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名称见附件1),医疗机构的医保科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人可在德州市内任选一家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病,申请人在本人住院医院资格申报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经治科室认真审核病历后填写《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附件2);未在本人住院医院申报的,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原则上要求提供近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提供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等能够反映病情诊断的材料),由受理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填写《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凡可提供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近三个月的病历、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的,不再要求重复诊断、检查、化验。

二、资格确认、备案

受理门诊慢性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组织至少由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人门诊慢性病资格进行确认。资格确认通过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系统上传《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备案,确认备案的结果各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之间互认;不符合条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对患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病的,随时进行资格确认、备案。

三、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选择

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在德州市域内只能选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在年度内如确需变更定点医院的,门诊慢性病按个人限额标准要求执行。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人员只能在居住地选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办理备案的申请人按照规定次日享受待遇。

取消原《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如需了解本人慢性病情况,可以在医院医保系统打印《门诊慢性病备案告知单》(附件3)。

四、监督管理

受理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准确掌握申请人的疾病诊断,做好资格确认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收治门诊慢性病患者,不得推诿病人,根据患者备案病种合理治疗,并对其收治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要加强病情监控,对经治疗后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要及时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诊断、确认备案和治疗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对弄虚作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并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医院领导、责任医生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门诊慢性病受理定点医疗机构.doc

2、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doc

3、门诊慢性病备案告知单.doc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