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10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发展部、社会保障就业促进发展部),各民营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鼓励定点民营医药机构参加国家、省、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工作。民营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的,销售价格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各定点民营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不得超标准加价,对违反规定的医药机构,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取消采购集采药品资格直至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处理。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
文件下载:德医保发(2020)102号关于加强民营医药机构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