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医保〔2021〕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1〕5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就支持加快中医药发展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结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确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特色专科医院、中医诊所、门诊部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加快实现县(师)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鼓励二级及以下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的诊疗。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完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转变医保监管模式,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
二、支持中医药临床应用
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特色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促进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类“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诊察费和开具处方发生的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中医医疗资源可及性和服务整体效率,提升中医医疗服务区域辐射力。
三、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事业发展
推进建立符合中医诊疗特点的价格机制,充分体现针灸、推拿、正骨等中医药特色疗法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病种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医保总额预算适度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
四、支持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将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治疗费用明确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鼓励中医与对应的西医病种实现“同病同质同价”,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病种支付标准,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对中医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推广按床日付费。对疗效显著且日均费用稳定的慢性病病种探索开展中医日间诊疗医保支付,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参照门诊慢性病或住院政策支付,鼓励中医特色病种的临床应用。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服务量增加等导致的医药费用增长,医保基金结算在总额控制指标上给予合理调整。支持以县(师)级中医院为龙头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将医共体作为医保结算单位整体纳入区域总额预算管理。
五、支持中医诊疗技术发展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分批、分类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优先调整应用历史悠久和传承价值高、优势明显的适宜诊疗技术以及群众接受度高、疗效确切的中医服务项目价格,合理拉开技术等级差价。推动中医与西医医疗服务价值趋同,部分中医项目实行与西医同类项目同质同效同价。进一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快审核新增中医医疗项目,及时制定新增项目价格,将符合条件的新增中医诊疗项目纳入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快中医诊疗创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六、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制定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规范化制度流程,完善医院中药制剂调配使用医保支付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中药类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自治区、兵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持中医药规范化产业化发展。支持中药制剂及中成药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兵团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挂网交易,鼓励创新药优先挂网。支持自治区、兵团更多的中成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助推自治区、兵团中药产业传承创新发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