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兵办发〔2019〕56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兵团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兵团党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按照国家确定的“四个统一、两个确保”的部署要求,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兵团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实施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划转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同时,根据各统筹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待遇的需求等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兵团确定后公布实施。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数、待遇支付等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的通知》(兵人社发〔2017〕182号)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统筹区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实施步骤
(一)优化经办流程。根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经办操作流程,确保衔接顺畅、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给付。(责任单位:兵团医疗保障局牵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税务局配合。完成时间:2019年8月31日前)
(二)开展政策宣传及培训。对医疗保险系统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加强两险合并实施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两险合并实施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兵团医疗保障局牵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税务局配合。完成时间:2019年9月31日前)
(三)调整信息系统。根据两险合并实施后的经办流程,设计提出业务经办需求,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及财务系统,完成相关测试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兵团医疗保障局牵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税务局配合。完成时间:2019年11月30日前)
(四)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在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责任单位:兵团医疗保障局牵头,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税务局配合。完成时间:2019年12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合并实施任务如期完成。兵团医疗保障局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完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完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兵团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师市财政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账务处理,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完善经办规程及信息系统,并做好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金征缴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完善、政策宣传工作。各师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师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做好总结评估。各师市要及时发现和研判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