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的通知
兵医保发〔2019〕21号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兵直统筹区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流程,现将《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2日
兵直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
(一)办理条件
参加兵直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申办
参保人员患病确需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在具有门诊慢性病鉴定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时间内,将本人1寸照片1张、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并填写《兵直统筹区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三)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组织专科医师对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专科医师在《报告单》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医保办盖章确认。
(四)申报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统一汇集初审通过的资料,建立初审名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五)审核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门诊慢性病鉴定审核,每位参保人员鉴定资料经两名专家鉴定,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
(六)告知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审核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备案信息后,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核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审核不通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再次按程序进行申报。
(七)监督
监督部门按经办风险管理要求对门诊慢性病鉴定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八)存档
附有专家签字的《报告单》由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材料及剩余资料由定点医疗机构存档,存档期两年。
(九)待遇享受时间
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时间为备案确认当日。
二、门诊大病即时鉴定流程
(一)申办
对办理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白血病四个病种的患者实行即时鉴定。
参保人员患病确需门诊大病治疗的,在具有门诊大病鉴定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时间内,将本人1寸照片1张、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并填写《报告单》。
(二)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组织专科医师对参保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专科医师在《报告单》上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医保办盖章确认,交还参保人员。
(三)申报
参保人员于每周一至周五,持经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的《报告单》、申办时提交的全部资料、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门诊大病。
(四)审核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门诊大病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由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审核未通过的,由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知参保人员取回资料,参保人员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再次按程序申报。
(五)告知
兵团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待遇享受时间为登记备案当日。
附件:兵直统筹区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审批报告单
兵直统筹区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大病、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审批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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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编码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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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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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族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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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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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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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 (症状、体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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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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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慢性病病种 |
| 诊断医师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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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 医保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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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信息 上传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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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 鉴定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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